第一足球网

图片
归档时间:2019-06-21

请选择年份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发改委优化办 日期:2017-11-02 08:36 

抽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货币信贷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货币信贷管理部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 对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黄金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金融稳定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金融稳定部门) 辖内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金融机构 金融稳定再贷款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统计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调查统计部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支付结算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支付结算部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系统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对执行有关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规定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17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辖内非银行支付机构 对执行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辖内银行卡收单机构 对执行银行卡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其他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1393号)
货币金银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货币金银部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获得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许可证的黄金矿山生产企业、商业银行、黄金制品生产企业、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外贸企业 对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获得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许可证的黄金矿山生产企业、商业银行、黄金制品生产企业、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外贸企业等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第1号令)
对其他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国库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国库部门) 具有代理支库资格、国库经收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办理国库经收处、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有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 对其他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征信管理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征信管理部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 对执行征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接入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征信机构 对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反洗钱类 人行岳阳市中支(反洗钱部门) 辖内金融机构 对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2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1号)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人行岳阳市中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