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8—0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精神,决定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取消18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提供;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抓紧按程序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遵守证明事项设定权限,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增设证明事项。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有效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修改并重新公布下列2件规范性文件
(一)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须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事项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重大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审定。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外,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式”。
(二)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9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参数,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
(六)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
(七)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八)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3.调整条文顺序,并删除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部门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清理审查,依法作出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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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的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 |
市 级 |
县 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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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职在岗及其职务情况证明 |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及其职务情况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5号)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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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信用报告 |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5号)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人民银行 |
√ |
√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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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 |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5号)第十三条《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4号)第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建部门 |
√ |
√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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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套数证明 |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套数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5号)第十三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4号)第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
√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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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需提交设立人和其他合伙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附件3 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第20项 |
司法部门 |
申请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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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伙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需提交设立人和其他合伙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退伙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附件3 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第21项 |
司法部门 |
申请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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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人初次申领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申请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附件3 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第4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
公安机关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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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延期事由证明 |
申请人申请驾驶证延期换证、驾驶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延期事由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附件3 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第7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
公安机关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出入境管理部 门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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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申请享受定点医院同等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发〔2017〕8号)第三十五条 |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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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病历本等其他材料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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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生证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申请享受定点医院同等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发〔2017〕8号)第三十五条 |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 |
√ |
√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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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税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行业招商与协税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8号) |
住建部门 |
税务机关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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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建设 进度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时,需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7号)第十条 |
住建部门 |
监理单位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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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0号)第二十三条 |
住建部门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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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法定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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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维修项目审价报告 |
申请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需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0号)第二十三条 |
住建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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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 |
申请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需提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0号)第二十三条 |
住建部门 |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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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动产产权证注销证明 |
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灭失申请提取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金额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产权证注销证明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0号)第三十四条 |
住建部门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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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逝者遗体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证明 |
申请人申请文明治丧奖补、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时,需提供火葬场等单位出具的逝者遗体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证明 |
《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岳民发〔2018〕2号) |
民政部门 |
火葬场等单位 |
√ |
√ |
主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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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骨灰(遗体)合法安葬证明 |
申请人申请文明治丧奖补、集中治丧奖补、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时,需提供公墓、陵园等单位出具的骨灰(遗体)合法安葬证明 |
《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岳民发〔2018〕2号) |
民政部门 |
公墓、陵园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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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核查 |
注:本《目录》公布后,设定上述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应条款内容停止执行,不再另行下发文件修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