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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0001/2018-1416751
  •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1014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10-09
  • 信息时效期:2020-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8〕1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09-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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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8—01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

《关于加强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9月5日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


关于加强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

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壮大合作经济,增强服务“三农”能力,提高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04〕1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各级财政应加大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的投资,充分发挥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为农服务功能,保障其社会公益性。

二、投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产权清晰,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各级财政对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持。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出资资产损失。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维护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外,不得干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的公司章程,指导和促进所出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出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运行等情况。下级供销合作社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供销合作社的监督。

六、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参与决策,其向所出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选派的出资人代表,应当按照其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进行重组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八、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投资收益。收缴的投资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如转作其他投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后实施,确保投资收益的使用安全规范,防止造成投资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九、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全资及控股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公司)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产增值为重点。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各级财政对村级惠农综合服务社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