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月19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订)
YYCR—2016—0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产业园区发展,进一步优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新港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岳办发〔2015〕3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授权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应放尽放。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充分授权、责权一致的原则,将与经开区、新港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授权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行使,其中,经开区48项,新港区41项,涉及的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基数等,由市财政局与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结算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按照重心下移、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设在两区的派驻机构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其中设经开区的派驻机构代办29项,设新港区的派驻机构代办8项。
二、创新体制,理顺关系。本次委托授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对区内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科学调整,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本次授权采用委托的方式,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就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与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由新港区管委会启用“2号行政审批专用章”、经开区管委会启用“3号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其承接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依法予以审批,并实行事后备案。同时,凡因本次委托授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后果以委托授权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件办理等事务和内部责任都由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最终承担。对须报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无特殊情况应见章盖章,并及时予以转报,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应分别设置政务服务中心。所有授权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设在两区的派驻机构全程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两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模式,推行“一门受理、授权代办、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经开区、新港区的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书面征求经开区或新港区的意见。市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试行工资、绩效奖励和工作经费属地管理。
三、优化流程,规范运作。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以本次授权或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基础,对审批的要件、内容、过程、时间、收费等环节进行全面优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法定行政审批期限的基础上提速50%以上;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监管责任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网上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办事公开、环节精简、收费规范、优质高效。
四、加强监管,动态调整。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防止“明放暗不放”和“虚放实不放”。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在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时,应向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备案,禁止超范围越权审批;加强对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行政审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依法审批、公平审批、阳光审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建立园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对有利于园区发展且具备承接能力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将进一步依法授权,对已经委托授权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但由于设备、技术、人员等因素导致承接不到位或因履职缺位、越位等情形导致未依法行使好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将予以收回,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的相关工作,确保2016年4月1日前完成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的双重管理和财政体制调整等相关任务,并按新的审批体制运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参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做好依法赋予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拥有县级部门行政审批权限的相关工作。
附件:1.《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83项)》
2.《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设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派驻机构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4项)》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83项)
一、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 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
2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4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
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5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备案 |
市人社局 |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
7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9 |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
10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1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98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2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15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许可 |
市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6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
|
17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1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21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22 |
公路(桥梁)范围内建设施工审批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
23 |
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4 |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
市农委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
25 |
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
市农委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26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市农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7 |
动物检疫审批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28 |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
29 |
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3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31 |
农药广告审批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
|
32 |
兽药广告审批 |
市农委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3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4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市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
|
35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6 |
河道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
|
3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8 |
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3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40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41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
42 |
临时占用一般用途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
4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44 |
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300-500公顷) |
市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 |
|
45 |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
46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二、授权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
2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4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5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6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7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8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1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派驻机构代办 |
11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2 |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
13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4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98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5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6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岳阳大道和巴陵东路道路两侧的审批仍由市城管局负责 |
1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许可 |
市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8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19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市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
|
20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2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2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 |
|
23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
24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25 |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
2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
|
27 |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
市农委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
28 |
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
市农委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2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3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1 |
河道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
|
3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34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35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
36 |
临时占用一般用途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
37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科技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附件2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设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派驻机构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4项)
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驻机构代办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2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
3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4 |
临时用地许可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6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 |
供地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8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
9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10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11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1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13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
市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
|
15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
16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17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 |
|
18 |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
19 |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
|
20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1 |
餐饮经营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
23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4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由市人防办在经开区设立代办窗口,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
25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由市人防办在经开区设立代办窗口,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
26 |
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由市人防办在经开区设立代办窗口,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
二、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派驻机构代办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临时用地许可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 |
供地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3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
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5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
7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
8 |
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