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1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合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统一性,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将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起草说明、依据、制度廉洁性评估等材料送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提请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和签署。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未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二)坚持“三统一”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和签署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报送“三统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及时交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不规范报备。备案机关法制部门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收到备案文件后15日内予以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并按月公布目录;违法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在收到法制部门书面建议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坚持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在30日内告知或报告审查结果。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时限可延长15日。
(五)坚持有效期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效力期限。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应公示规范性文件的文号、登记号、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效力状态、文件内容等信息,其中效力状态应显示规范性文件目前是处于有效、失效、废止或需评估的哪一种情况。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