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0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5日
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敛财为目的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范围。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下属的救助管理站依法依规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以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和离站自由为基本原则。
对于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工作方针;对于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进行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先解救,后救助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对一般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一)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按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二)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指明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帮助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因被盗、被抢、被骗需要救助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证明。对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应提供护送人身份证明,填写好《岳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交接救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公安机关协助核实求助人员身份后,由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七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发现单位或个人应直接送往或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110协助)送往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并填写《登记表》。
(二)对无亲属认领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接收医院接诊后,要协助询问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并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对其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凡属于救助范围的,由救助管理站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收治医院进行救治和护理。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病情稳定后,收治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凭出院证明、《登记表》与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四)因紧急情况送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流浪危重病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
第八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城区范围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由公安、城管、民政部门送市康复医院(其它县、市、区的送各自确定的定点医院);对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度精神病人,应通知公安部门直接送定点精神病医院救治。
(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的,应填写《登记表》,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核实。凡属于救助范围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收治医院进行救治和护理。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病情稳定后,收治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凭出院证明、《登记表》与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四)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中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应先送定点综合医院进行抢救,后送精神病定点医院救治。
第九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传染病人,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传染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的,应填写《登记表》,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核实。凡属于救助范围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收治医院进行救治和护理。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传染病人病情稳定后,收治医院应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凭出院证明、《登记表》与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含弃婴)的救治救助。
(一)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应当出具相关调查证明,填写好《登记表》,护送到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于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二)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三)城管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四)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院为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岳阳市三人民医院、岳阳市中医院、岳阳市康复医院、岳阳市福颐爱心护理院、岳阳爱康医院。其它各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院,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救治救助经费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应当按要求将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受助人员的生活费用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人员,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乙类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
住院医疗救治费用按救治人数进行定额结算,救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次(含诊疗费、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对危重病人和特殊病种以及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业务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遇紧急抢救时,可先行实施,并同时办理审批手续。
救治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救助管理站报经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流浪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报民政主管部门给予临时安置。对临时安置2年以上仍无法查明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弃婴实施一步到位的安置办法。捡拾人捡拾弃婴后,应当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填写捡拾弃婴证明,公安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由捡拾人或公安机关送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公安机关应在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收养入院一年内为弃婴办理完户籍登记手续;对国内外人士依法领养的弃婴或孤儿要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其经费由救助管理站与安置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 查找流浪乞讨人员住址和身份遇到困难时,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对于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由救助管理站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临时生活照料。
第十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接受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救助管理站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拍照、勘验、登记、备案,救助管理站协调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有完整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用药情况等,以备查审核。流浪乞讨人员移交、安置、救助、救治情况,救助管理站都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站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城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凡因失职、渎职造成救助对象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交接、救治登记表
附件:
岳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交接、救治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受助对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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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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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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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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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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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病情描述 |
医生(签名) |
治疗情况记录 |
主治医生(签名) |
医院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救助站甄别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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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救助管理站、收治医院和财政部门各存一份,市救助站联系电话:825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