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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389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1006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3-22
  • 信息时效期:2018-03-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3]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做好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岳政办发[2013]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4-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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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1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做好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湘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岳阳军分区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严格实行属地发放原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包括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等)民政部门发放;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兵役征集人民武装部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

  (二)义务兵应征入伍时被兵役机关确定为城镇兵的按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确定为农村兵的按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标准和入学前户口类别对被批准入伍青年的家庭发放优待金(国家、省政策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二、发放范围

  (一)从城镇、农村、学校应征入伍在两年义务服役期内,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被选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从入伍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五)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和犯错误等提前退伍对象,其家庭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三、人员核定

  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完成当年征兵工作后应及时向岳阳军分区司令部上报当年新入伍的义务兵花名册,由岳阳军分区司令部汇总核准后,分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并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凭岳阳军分区司令部核定的义务兵名单向当地财政申报家庭优待金资金预算。

  四、发放要求

  (一)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逐年发放。由义务兵的成年家属携带兵役征集地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家庭成员及义务兵本人《户口本》,于每年10月到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

  (二)应征入伍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给予其家庭10000元一次性奖励,发放时间为入伍后次年的6月。

  五、资金筹措

  (一)省财政直管县(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省财政直管县(市)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财政负担50%,县(市)财政负担50%。

  (二)市辖各区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岳单位应征入伍子弟以及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人数占各区应征入伍总人数的比例,岳阳楼区由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其它各区由市财政负担30%,区财政负担70%。市辖各区的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三)艰苦地区服役应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当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