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1—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不需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的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经费(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发生的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辖区除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笫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监察机关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笫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信息。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组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证据,指导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事故性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制定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起草本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由住建、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七)起草本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组汇总。
(八)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本级监察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提交综合组。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
(二)火灾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火灾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结合事故原因和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和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整改评估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派人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整改评估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