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00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铁山水资源生态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岳阳市铁山水资源生态保护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铁山水资源保护的决议》(2003年5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铁山水资源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源保护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源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水源保护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对水源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移民局、市铁山管理局及岳阳县、平江县等相关县市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源保护资金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源保护资金筹集
第五条 水源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
1.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10%;
2.从水资源费中安排20%;
3.从河道采砂出让收入市级分成部分中安排10%;
4.从土地出让纯收入中提取1%;
5.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10%;
6.铁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7.其他可供整合的专项资金。
(三)从排污费专项治理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重点用于1—2个铁山库区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
(四)向中央、省政府争取的用于铁山水资源生态发展保护的政策性资金(含大中型水库库区解困避险试点项目建设、农村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国家重点水源地建设、环保项目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等经费)。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以铁山水库作为居民饮用水源的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用水量筹集并上解市财政的水源保护资金。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资金的筹集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由市财政局足额划转水源保护资金专户。
(二)市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和向中央、省政府争取的政策性水源保护资金,直接划缴水源保护资金专户。因政策性原因不能划缴专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铁山水资源生态保护项目,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
(三)社会捐赠的水源保护资金直接转入水源保护资金专户。
(四)相关县、市、区上解的水源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筹集数额在年终结算时划转。
第三章 水源保护资金使用
第七条 水源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铁山水库水源保护的能力建设、基础工作、民生保障、设施维护和项目建设等方面。
(一)能力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水源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和管护机构能力建设等。
(二)基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库区水资源保护监测监督、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库区环境影响评价和库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等。
(三)民生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补助、库区造林补助、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库区村民自愿迁移安置建房补助等。
(四)设施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库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转维护补助,库区保护标识标牌建设和维护及供水渠道运行维护等。
(五)项目建设经费。包括拓展水源项目、保护水源项目(依法关闭或迁移排污企业、畜禽养殖场、竹木加工厂、烧炭土窑、采石场、沙场、预制场和休闲宾馆等高污染项目)、水工程修复项目(堤坝、主干渠修复等)等建设补助性支出。
第八条 市铁山管理局会同市发改、环保、水务、林业、民政、住建、移民等部门编制水源保护资金项目经费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市铁山管理局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水源保护资金管理
第九条 民生保障类和相关县市区负责的设施维护类水源保护资金实行目标管理。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签订铁山水资源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根据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类水源保护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市铁山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水源保护项目建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投资评审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等基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生态保护效益。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基础工作类和市铁山管理局负责的设施维护类水源保护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对市铁山管理局上年度统筹安排和使用水源保护资金的财政绩效评价报告,据实安排铁山水资源保护能力建设、基础工作和设施维护类的经费。
第十二条 市铁山管理局及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环保、水务、林业、民政、住建、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县市区和水源保护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水源保护资金的各类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资金的检查、稽核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