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00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能。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交委),保障工作经费,按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落实督查、评估、奖惩机制,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各级道交委组织实施)
(三)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在年初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评估细则,并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道交委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年底由道交委代表本级政府(管委会)检查、验收、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考核考评体系,作为当地政府(管委会)评先评优及其行政首长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在全市每年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讲评。(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绩效办、综治办、安委办、道交委、文明办组织实施)
(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奖惩制度,对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排名,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不合格的由各级政府(管委会)挂牌整治。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问责。对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本数,以下同)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5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政府及管委会,实行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由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被“一票否决”单位负责人。(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财政、安监、监察、综治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要制定和落实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等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安监、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强化内部监管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驾、落地休息制度,积极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交通运输、财政、安监等部门要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资质审核挂钩。(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财政、安监等部门协助实施)
(二)切实提升运输企业科技管理水平。全市三类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卧铺客车视频装置、通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的安装率达100%,2012年9月1日以后出厂上户的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车不高于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装置达100%;未按规定安装的,公安部门严禁登记过户,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准入审批。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安监、旅游、教育等部门协助实施)
(三)切实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要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对市内现有或新增的客运班线进行安全适应性进行评估,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客运班线依法予以取缔或不予许可;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严禁新增卧铺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逐步实现卧铺客车全部退出市场的目标。(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安监等部门协助实施)
(四)严格落实营运驾驶人责任。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建立客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联网联控等信息定期抄告制度。公安、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严格处罚。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对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使用驾驶人情况的监督检查,违规使用驾驶人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安监、旅游、财政等部门协助实施)
三、严格培训、考试和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整体素质
(一)加大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根据训练场、教练车、教练员等要素,严格核定培训能力,根据培训能力限制驾驶人培训机构招生规模,督促其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规定学时;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教练员,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取消其教练员资格。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管制度,每月对其培训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有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情形的驾驶人培训机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从2013年9月1日起,驾驶人培训机构没有实行计时计程培训或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和学时的,公安部门不得受理考试业务。(交通运输、公安、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对3年驾龄内的驾驶人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实行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等责任倒查制度。对驾驶人培训机构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培训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负责人和教练员进行处理;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交通运输、农机部门未严格履行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部门未严格执行考试程序、违规发证的,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安监、农机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强化机动车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一)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监管力度。质监部门要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车辆检测机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工具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运用检验结果,加强对机动车监管。2013年10月起,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一律停止检测业务。(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切实提高机动车检验率、报废率。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报废、注销情况的清查,对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客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停办其新车注册登记业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准入制度,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运输市场;公安、质监部门要监督安检机构,对强制报废或者非法拼(改)装的机动车不予检验;公安部门对距强制报废期不满2年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一律不受理外省转入业务;在省内不得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等业务;质监、工商、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改装改型、报废拼装汽车上路行驶行为,确保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验率、报废注销率达到100%。(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商务、工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整治。2013年公安部门要组织对全市电动自行车情况的调研,并向市政府提交管理方案。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产品的违法行为。县级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鼓励农村居民摩托车办牌办证的税费减免、考试发证等优惠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地区办牌办证率低的问题。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加增量、加强引导、逐步解决的原则,逐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公安、质监、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充分考虑农村偏远地区居民合理要求,合理规划、设置学校,均衡教育资源,禁止随意撤并学校和教学点,确保农村孩子就近入学;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依据当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严格依法审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有关校车税费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规范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许可,会同教育、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组织经常性校车安全联合专项整治,依法严厉处罚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防护。(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危险品运输龙头企业,严禁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危险品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审批,健全危险品流量流向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运输过程的监管。交通运输、工商部门要严把危险品运输企业准入关,加强对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质监部门要严格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对罐体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罐体核定载质量超过车辆载质量的,一律按检测不合格处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设计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合理分配路权;科学客观标定道路限速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交通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道路竣(交)工交付使用前,应由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一律不得竣(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住建、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分工负责)
(二)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按照政府主导、交警排查、财政投入、交通治理、安监督查的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道路平交道口、桥梁等事故易发路段进行排查治理,按国家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安装防护栏和设置标志标线、减速带、中间物理隔离等安全设施。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分步骤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5年底前完成国省道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治。(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公安、安监、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施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安排筹措资金,牵头组织事故多发路段和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建设,2013年至2015年全市每年完成1000公里安保设施提升,优先建设农村客车、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治理任务未完成、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交通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统筹城乡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大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创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有效推进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市中心城区2013年内完成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申报,2014年创建达标。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要制定交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要优化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应用电子监控、雷达测速等科技装备,提升道路交通指挥、调度、控制能力,强化出行诱导和停车诱导。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管委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研判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会同气象、公安部门制定交通气象信息采集站网建设规划,推进监测站网系统、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供交通安全气象保障服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部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制定应对重特大事故、恶劣天气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处置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确保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联动机制,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率和死亡率。(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创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至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平安摩托”和“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等创建活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或因交通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建设。各乡镇政府应建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由乡镇政府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牵头,整合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交管站、公路站、教育联校等机构力量,共同维护辖区内交通安全。要按照“一乡一站一车三人”的标准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基础建设任务。要延伸农村交管工作触角,建立村级交通协管委员会,聘请村组干部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在主要节庆、农村赶集日发动乡村干部和交通安全志愿人员疏导交通、劝导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深入推动农村公安派出所兼管道路交通安全。全市公安部门要继续强力推动农村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将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公安派出所的日常警务,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考核和后勤保障,消除管理死角,加强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出台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引导、规费减免、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大力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落实新增和更新农村客车的补助配套资金,统筹燃油补贴;2013年底前要完成农村客运的调查、排查和清理工作,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全面实行公司化、规范化管理;要对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进行补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100%的乡镇和90%的行政村通行客车。(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财政、公路、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七)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和保障措施。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乡镇农机人员的配备并明确其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各行政村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担任农机安全员,形成纵向到底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要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经费支持力度,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装备经费等各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农机安全检测设备、事故处理设备、驾驶考试装备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实地检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险按有关规定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予以补贴;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改善安全监理手段。(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社、财政、农机等部门组织实施)
七、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广告免费刊播机制,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1条;要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委员办好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要依托交通安全短信发布平台,面向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发布典型案例、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县级以上道交委成员单位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对本系统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用于交通安全的宣讲和劝导;201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应至少建成1个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宣传、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安监、司法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强力推动交通安全全民教育。各级政府(管委会)每年要组织领导干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轮训,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和群众性交通安全文艺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网站,发展壮大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提高全社会文明交通意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教育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两课时的课堂教育和课外体验活动。(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教育、公安、广电、团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