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0003
为规范长江岸线管理,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令2012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违规使用长江岸线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从华容五马口到临湘铁山嘴的长江右岸岸线。
二、在整治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长江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撤除和清运设置在长江岸线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堆场。
三、禁止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港口、码头装卸货物。
四、取得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的港口岸线使用证依法注销。
五、对多批少用、少批多占的岸线,依法调整和查处。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港航、海事、水务、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干扰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