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6—00010
为维护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航行安全和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解决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浮吊船舶无章作业、停泊船舶密度过大、通航和作业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整治和规范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浮吊船舶作业秩序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停泊及在指定水域开展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均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
二、在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扁山至城陵矶三江口的港口区域内,利用浮吊船舶等设施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三、经依法许可利用浮吊船舶等设施从事水上装卸、过驳作业的港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港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港航和海事部门管理。
四、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浮吊船舶等设施,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停止从事水上装卸、过驳作业,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自行撤离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作业区域。逾期未撤离的,由港航和海事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强制拖离;对强制拖离过程中发生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强制拖离费用由被拖离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五、撤离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作业区域的浮吊船舶等设施经港航部门同意后,可暂时在扁山以南水域集中停放。
六、港航、海事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水上装卸、过驳作业的管理,规范作业水域范围、查处无证港口经营违法行为,确保水上装卸、过驳作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七、鼓励、支持对市中心城区沿洞庭湖水域浮吊船舶实行公司化统一经营和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