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09—00009
为削减二氧化硫与烟尘的排放量,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37号)精神,现就市城区锅炉、大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位于G107以西、南湖以北、洞庭湖以东、洞庭湖大桥东端纬度线以南区域,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区域,岳阳东站规划区域,云溪区、君山区城市建成区,以及以上述区域外城市大气环境常规监测点为圆心、半径500米的圆区范围内的锅炉、大灶,必须分期分批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锅炉用户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将改用方案报环保、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凡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锅炉、大灶业主,必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对按本通告要求,完成了清洁能源改用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锅炉、大灶改用天然气的用户,由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减免其50%的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对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用户补贴3万元吨/时(市、区两级财政按2:1的比例分担)。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将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年审、年检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