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09—00013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非法贩运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非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全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通告如下:
一、坚决查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凡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无证卷烟经营户,责令停止卷烟零售业务,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坚决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行为。卷烟零售户进货的唯一合法渠道是当地烟草公司,对从其它任何渠道购进卷烟的行为,一律予以依法查处。
三、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卖走私卷烟等违法行为。凡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卖走私卷烟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储存、运输、邮寄、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查处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凡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法予以查处。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无卷烟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按照无证运输卷烟予以处理。
五、加强对卷烟经营资格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公安、烟草、工商、质监、交通、邮政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各种非法卷烟,应当移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0730—8713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