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1—00012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螺丝瓶”自201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将使用期满15年的 “螺丝瓶”及时送钢瓶检验站按有关规定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三、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并按照规定进行充装。严禁对禁止使用的钢瓶、报废钢瓶、超过安全检验周期的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
四、严禁将报废钢瓶转移到外地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钢瓶检验标志和翻新报废钢瓶。
五、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以安全为重,积极支持“螺丝瓶”停用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钢瓶。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