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成本规制。在市领导调度下,以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成立了成本规制工作专班,经过多次成本审计复核、制定修改办法草拟稿后报请市政府并于2023年第18次常委会议通过后,2023年6月8日正式出台《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办法有效期两年,即2023年至2024年。
鉴于该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底到期,为加快成本规制正式办法的制定工作,以保障公交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由成本规制工作专班草拟《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求市政府审定,并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四部门联合发文实施。
当否,请批示。
附件: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办法
市国资委
2024年8月23日
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建立规范的公交运营成本审核和评价评估制度,形成完善的公交运营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促进城市公交事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2022〕63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科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收入范围基础上,建立成本标准、确定规制收入目标,综合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测算和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是指弥补公交企业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公交车辆更新、新增线路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市、区财政给予的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在岳阳市主城区(包含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新区、新港区、云溪区)规划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核定和财政补贴。
第五条 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履行以下职责。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企业优化人员资产配置、加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公交企业的运营计划、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质量监管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公交成本规制测算结果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安排相关专项预算,及时进行补贴。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企业成本标准体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会计信息及资料。
第七条 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应当遵循公益主导、公允相关、适度激励、渐进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制成本
第八条 公交企业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其中:直接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保养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第九条 下列支出由公交企业承担,不纳入规制成本范围:
(一)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的净损失。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四)驾驶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赔偿和损失费用。
(五)公益性捐赠、广告和宣传支出。
(六)其他与公交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成本规制指标是衡量和约束各成本项目列支合理性的评价指标。成本项目的规制指标如下:
(一)人工成本规制指标为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标准及其他工资性标准。
(二)能源消耗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能源消耗量、年平均能源单价。
(三)折旧与摊销费规制指标为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和计算方法。
(四)保养维修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保养维修费。
(五)轮胎消耗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轮胎消耗费。
(六)保险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单车商业保险、承运人险、交强险金额;事故损失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费用标准。
(七)安全生产费用规制指标为按照有关规定的计提比例。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用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每标台其他直接运营费。
(九)管理费用规制指标为测算的年度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平均值。
(十)财务费用规制指标为贷(存)款规模及利率水平。
(十一)税金及附加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是指具体成本规制指标应当达到的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围,标准值按序选择如下方法设定:
(一)直接确定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直接引用该数值。
(二)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
(三)纵向比较法:参照公交企业前三年运营平均值设定标准值。
(四)实际成本法:对于不宜通过前述方法设定标准值的,可取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未来有适用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第十二条 成本规制指标规制值是指成本规制时对成本规制指标的核定值,规制值选择以下三种方法核定:
(一)上限法。规制某项成本的最高限额。监审值(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测算得出的运营成本数据,下同)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监审值等于或低于标准值的,取监审值。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监审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监审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监审值;监审值低于浮动下限的,取下限值。
(三)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某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直接适用该规定。
第十三条 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设定及规制值核定应适当考虑效率激励因素及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波动,由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核定。
第三章 规制收入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定制公交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IC卡收入,站点冠名收入、门面出租收入等;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包括中央及省级的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及其他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确认下达的目标收入纳入规制收入;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补贴额纳入规制收入。
第十六条 超目标完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规制的收入留存公交企业,用于补偿规制外成本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章 规制补贴及程序
第十七条 规制财政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城市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与区级分担比例为7 :3。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统一拨付,区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按在本辖区内公交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担:
各区财政分担额度=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30%×(本辖区线路运营里程÷线路总里程)
第十九条 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交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成本规制申请,同步报送年度运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提出成本监审及规制初审意见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于1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国资委复核的规制补贴测算结果及时进行核实,在相关财政专项预算额度内据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财政补贴结算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运营年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