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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1 信息来源:岳阳市发改委 作者:

  一、制定文件原因:《岳阳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的批复》(岳发改价服【2020】530号)文件到期,城管部门申请继续按原收费标准续批文件。

  二、制定文件政策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2〕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湖南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21〕44号)

  三、有关内容: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烈属、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3、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居民或者单位委托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保洁费按照不高于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023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