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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01 17:35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

实施意

 

为推动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殡葬改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中央、省有关殡葬管理政策要求,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要求,通过保障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强化惠民殡葬政策引导加强执法监管等措施,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构建文明治丧、节俭办丧和生态安葬的殡葬秩序。

二、规范殡仪馆服务价格

(一)严控殡仪服务价格。照民政部《殡葬服务项目分类》(MZ/T 046-2013)和《湖南省实行政府管价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对殡葬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殡葬服务项目,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实行约谈价。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殡葬服务透明度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将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在治丧厅收费窗口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规范餐饮服务消费。每桌餐饮服务价格(不含酒水)实行最高限价。按照文明治丧、节俭办丧要求丧事应从简操办,控制规模

三、完善安葬设施建设管理

(四)加快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规划启动市中心城区城市公益性生态陵园建设,加快建立公益性公墓服务为主体、经营性公墓服务为补充的城市公墓安葬服务新体系,逐步实现市中心城区公益性安葬数量占达到50%以上平抑墓地价格

(五)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全面规范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逐步实现经营性公墓骨灰格位存放、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占比达到50%以上。引导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安葬墓位(格位)。对墓穴占地面积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坚决遏制高墓价。

(六)巩固违建墓地整治成效。进一步深化违建墓地整治,建立违建墓地整治长效机制。中心城区全域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墓地,禁止对历史遗留的土葬墓进行硬化或装饰禁止遗体土葬禁止乱埋乱葬

四、完善惠民殡葬政策

)建立普惠性惠民殡葬制度。凡具有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市民死亡后殡仪馆或其他合法殡仪服务场所办理丧事并火化的,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含遗体火化费、遗体基本整容费,以及骨灰保护剂、骨灰盒封口、骨灰垫布、红绸的购置费用,下同)、一年内骨灰寄存费等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完善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制度。凡具有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死亡后殡仪馆或其他合法殡仪服务场所办理丧事并火化的,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一个300元以内普通卫生纸棺购置费用、一个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容器购置费用、一年内骨灰寄存费等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九)引导丧事简办新风尚。积极引导丧事简办新风尚,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凡具有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市民死亡后遗体应当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殡仪馆或其他合法殡仪服务场所实行丧事简办(不超过两天一晚)遗体火化并合法安葬的,直接在市殡仪馆文明悼念厅只举行不超过2小时遗体告别仪式的,直接到市殡仪馆火化的,对丧属按例实行奖补。按规定可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的,应凭相关证明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十)健全丧属待遇奖补资金发放管理。优化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奖补资金可直接抵服务费。民政部门市殡仪馆文明悼念厅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十一)探索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新机制。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区探索建立对经营性公墓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奖励引导机制。

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五、强化执法监管

(十二)取缔非法治丧场所。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固定治丧场所和临时治丧场所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从严打击违规搭棚治丧行为。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外暂不便市殡仪馆集中治丧的乡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公益便民、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依法依规报民政部门批准。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要按照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由乡镇投资建设或利用符合要求的闲置仓库、公共设施进行改建,实行公益运营,不得招商引资和营利性运作。

(十三)实施遗体专运。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遗体接运服务由殡葬专用车辆免费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殡葬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喷涂专用标识。遗体专运管理制度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共同制定。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民政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督促殡葬服务单位落实殡葬惠民政策依法指导业务运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执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联合执法。建立殡葬改革联合执法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实行行业指导和属地负责制,依法依规对违规治丧、乱埋乱葬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成立工作专班。成立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工作专班,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主要督查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履职情况,建立定期通报、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中心城区各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

(十七)明确职能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落实本辖区范围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强化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辖区骨灰安放和公墓管理制度,规范殡葬行业管理、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打击辖区内殡葬违法违行为,保障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与宣传、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同公安机关共享殡葬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从殡葬信息中排查死亡人员未销户口情况,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财政部门要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人社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制度

资规、林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制止在公园、广场城市公共区域(机动车路面除外)搭棚治丧等违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强化殡仪馆交通服务保障,方便市民治丧。

宗部门要依法整治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全力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八)完善交通运营。进一步完善市殡仪馆免费专线车辆运营,交通部门在已开通市中心城区至市殡仪馆免费交通专线东线的基础上,增加免费交通专线西线),确保免费专线车运营至晚上12点,方便群众治丧。市财政保障专线运营经费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适时宣传推广在规范殡葬秩序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例,曝光久拖不改的违法违规案例

二十)严格管理考核。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整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工作措施,加强殡葬管理遗体土葬墓地零新增纳入“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常态化管理范畴。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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