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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9]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9-10 16:44 浏览量:

YYCR2009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规范、合法的政府运行机制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来。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我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运行机制,推进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化、程序化、科学化。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3、涉及全局、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4、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的程序进行。政府专题会议涉及职能调整、政策改变、机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应报告行政首长决定。依法需报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审议决定。

(三)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类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岗,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必须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严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市政府已经公布的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今后凡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报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政府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增加、删除或变更,予以公布后方可实施。要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简化行政许可手续。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认真总结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适时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逐步推广。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告知、听证、申辩等制度,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要逐步推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

(五)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逐步完善公示制度、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明确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坚决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杜绝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的现象;对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七)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效果、行政执法风纪、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等。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加强行政监督检查

(一)实行行政复议监督。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配齐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权威的有机统一。

(二)实行备案审查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其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纠正。

(三)实行政府层级监督。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真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建立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全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制定涉及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二)实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拟制规范性文件涉及较强专业技术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起草、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管理,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凡未经“三统一”管理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世贸组织协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并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依法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备。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制定机关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文件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依法行政△  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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