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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市城区扬尘污染的通告(岳政告[2009]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28 17:14 浏览量:

YYCR200900010

 

为改善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控制市城区扬尘污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扬尘控制区”)。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单位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负责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垃圾、渣土、砂石等扬尘污染的控制和管理。

三、在扬尘控制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覆盖,并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

(二)建设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并经常性洒水控制扬尘。

(三)严格控制在施工现场拌制混凝土。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四)建设工地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适度装载,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在扬尘控制区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密闭化运输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物料。

五、对扬尘控制区的城市道路,应加强清扫保洁作业,及时清除沉积尘土。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方式,防止清扫保洁造成二次污染。

六、进入扬尘控制区的车辆,必须保持轮胎、车身洁净。凡粘附尘土的车辆,应在第一时间内就近进入洗车场冲洗干净。

七、在扬尘控制区内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九、其它县、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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