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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 2020-07-16 12:32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岳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公务活动租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车辆租用行为,优化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租用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车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有下列公务活动,且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通过岳阳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租用车辆:

(一)运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或其他紧急公务活动;

(三)专项检(督)查、考核(察)、调研;

(四)重要公务接待活动、外事活动;

(五)处理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

(六)一线执法执勤及行政执法辅助用车;

(七)扶贫及走访慰问贫困户;

(八)其他确有必要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确需租用车辆的,由市公车服务中心通过岳阳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安排,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度、全程监控。

市公车服务中心应当优先调派平台车辆提供服务;平台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调派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

第八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违规租用、借用、调用社会车辆或其他单位车辆。

第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所租车辆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3人以上参加在非高铁沿线城市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租用车辆。

第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原则上不得超预算。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凭“市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租车派车单”、财政非税票据或发票报销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用岳阳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用,按季度与市公车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岳阳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车辆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租用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用,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价格,与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租车费用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车辆运行成本等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行为的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对所租车辆的轨迹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严格把关,不得违规审批和报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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