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501号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绿色发展中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环境容量资源科学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形成价格。
二、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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