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士亲属权益,是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对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关心关爱烈士亲属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烈士褒扬条例》,为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全面加强烈士祭扫组织服务,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精细化管理,推动形成以组织祭扫为主、自行祭扫为补充的异地祭扫机制,注重加强教育引导规范,切实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祭扫秩序,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增强烈士亲属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崇烈属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关爱。认真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保障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感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二)加强管理引导。完善烈士亲属异地祭扫办理流程,规范优先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宣传,做好行前谈话,明确依法、文明、有序祭扫相关要求。在充分尊重烈士亲属祭扫意愿的基础上,多措并举,通过开展网上祭扫、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纪念活动等形式实现就地祭扫。
(三)注重协同配合。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定期会商、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区域协作联动力度,确保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活动组织服务工作有序衔接。
三、异地祭扫范围
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份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四、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五、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方式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一)组织祭扫。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二)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六、异地祭扫组织服务保障
(一)组织服务保障标准。
1.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2.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二)交通出行优先。
1.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
2.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3.参加祭扫活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三)文化服务优惠优先。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七、异地祭扫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制定计划。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于9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理统筹祭扫需求,有序安排本地区异地祭扫活动。
(三)开具证明。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四)通报信息。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在祭扫前1个月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异地祭扫相关安排。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并积极引导开展网上祭扫、就地祭扫和代为祭扫。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陈展水平,美化净化环境,尽最大努力为祭扫活动提供良好场所、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边境烈士陵园信息化改造力度,及时对祭扫活动场地及相关服务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排除各类隐患,不断提升祭扫组织接待和安保维稳工作水平,确保祭扫活动安全进行。
(三)规范祭扫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不符合政策仍拒缴过路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地区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废止。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辖区内祭扫规范,切实做好本地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