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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汤勇 |
写信时间: | 2010-08-05 12:32:26 |
汤 勇 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43060319820219****户口在云溪区路口镇牌楼村。
徐晓霞 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43062119820915****户口在云溪区路口镇牌楼村。
汤勇、徐晓霞于
汤勇、徐晓霞夫妇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第一个小孩又是女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办理《再生育证》。但是省《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在怀孕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才能怀孕。而该夫妇怀孕前并没有去办理相关证件,直到2008年6月4日才提出生育二孩申请,当时该夫妇已怀孕8个月,该夫妇2010年6月4日提出申请时因户籍资料不全被打回,在2010年6月21日该夫妇将资料补齐,又因路口计生办办证日是每个月14日而错过了时机,没有及时办理生育证,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二孩,双胞胎女孩。
鉴于上述情况,路口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和42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要其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惠民、爱民政策又好似有所不尽人意,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的处理意见是:一是要该夫妇写出书面检讨书,证明自己有错在先,没有及时办理生育证,二是在收到检讨书后路口镇根据其夫妇的态度上报补办再生育资料,区计生局为该夫妇补办再生育证。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信时间: | 2010-09-03 11:15: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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