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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划拨地上非住宅用途产权办理转让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来信人: dk
来信时间: 2024-08-12 17:05:44
内容:

  尊敬的岳阳市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划拨地上非住宅用途产权办理转让时候的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操作程序,麻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感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08-15 11:21:10
回复内容:

  市民:

  您好,您咨询的划拨土地办理转让需要的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9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存量公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不动产,可以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存量公房按照税务部门评估计税价格的10%缴纳土地收益;对经济适用住房已按商品房价格补交了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房改房按照税务部门评估计税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按照税务部门评估计税价格的3%加纳土地出让金。历史遗留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土地性质缴纳土地出让金,商品住宅房地和商业用地分别按不低于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价的35%、4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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