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其用途,不得随意开挖道路。凡需开挖道路,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堵塞排水设施,不得覆盖、损毁、侵占、偷盗检查井、泄水井盖板,不得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设置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垃圾、废物,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它设施,不得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不得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不得挖沙、取土及进行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不得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四、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它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不得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不得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悬挂和张贴广告。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地、行道树摆摊、搭棚,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和损坏花草树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或进行其它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有损、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