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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岳政告[2005]1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1-0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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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序零散自建私房,切实维护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1210日起至2006930日止,对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岳兴公路、康王小区107国道沿线两侧乡镇的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居民和村民自建但尚未登记发证的房屋,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房屋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岳阳县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房地产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办公室,以居委会或村为单位进行普查登记造册。

三、凡1994年底以前自建的私房,由规划、国土部门认可后予以登记发证。19951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日)至2000年底未经批准自建的私房,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权属无争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2001年(市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告》)以后自建的私房,必须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依法处理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四、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建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国家公职人员建房的;

(二)非本村居民在本村建房的;

(三)以自建自住名义建房用于经营或买卖的;

(四)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多处占地建房的。

五、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消防规定、未经批准违法乱搭抢建的私房,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不予登记发证。

六、私房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所属区(县)普查登记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私房普查登记发证申请审批表》。普查登记发证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审,经规划、国土、房地产部门签署意见后予以公示,统一收取办证费用。国土、房地产部门凭审批表和缴费收据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七、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规划、国土手续,申请登记发证的,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八、未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的私房,一律不得进行买卖、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交易活动,拆迁时不予补偿。

九、为加强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区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十、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岳阳县应根据本通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溪区、君山区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