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包围冲击国家机关、阻塞交通。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聚众阻塞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都必须无条件自行解散。对拒不服从人民警察解散命令的,依法强行驱散或带离现场;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策划、造谣惑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阻塞交通、阻碍执法或者唆使他人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以及乘机进行打砸抢烧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公民要自觉遵守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参与闹事或现场围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