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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函〔2015〕4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9-1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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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保障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关系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二、依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定

国家机关公文应从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部门单位的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对需要寄递的公文,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寄递,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寄递。

三、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责任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公文寄递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和公文寄递的具体经办人员为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监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其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公文收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企业认真履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优化作业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宣传引导,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快递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不得邮寄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文寄递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