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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限时签批办理请示性公文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5-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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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政府限时签批请示性公文办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市政府限时签批办理请示性公文规定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请示性公文批转、办理效率,强化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12〕4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岳政发〔2013〕12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受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以下合并简称“各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411室)统一受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除外。对于违规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受理登记。对于越级报送、违反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予签批,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受理各单位请示性公文后,要做好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各单位请示性公文情况提供给市政府督查室。

二、签批

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应在收到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签批。市政府领导同志超时未签批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单位请示意见。

市长批给副市长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在收到批示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副市长批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在收到批示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下级办理的事项,应在批示中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署名、签署审批日期。

三、办理

各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的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工作事项,在签批中明确了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的,其单位和负责人为直接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负责该工作事项的办理,不得层层转批转办。在签批中明确了办理期限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对于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将建议意见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至各单位办理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反馈给报送请示性公文的单位。

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事项的,须及时向市政府签批领导同志报告;超期办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要向市政府签批领导同志说明情况,并将情况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承办单位办结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工作后,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直接向签批领导同志报告,报告情况反馈至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四、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对报送不规范的请示性公文进行统计、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请示性公文情况,对各单位办结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定期通报。各单位落实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和市政府“三提升”主题活动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