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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函〔2015〕1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4-0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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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岳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检查内容

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省、市驻岳单位)及环南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是否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六)环南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检查环南湖周边企事业单位及污水处理厂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大检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要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三)环保部将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在2015年3月中旬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动员部署后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保局。

(二)2015年3月底前,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制定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省管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整治方案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报市环保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所有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下3种情况报经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同意(按计划执法属省或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的同时报省、市级环保部门),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2015年6月30日前,彻底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五)2015年3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工作简报报市环保局,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后,分别于3月、6月、9月20日前将文字材料和附表报市环保局,12月10日前完成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以上工作,省环保厅《关于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的公告》中已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协调环保大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要建立报告机制,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失职渎职行为线索,按程序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每月25日前将各自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当地政府应依法取缔关闭;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顶格处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办。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当地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环保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环保厅等八部门《关于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13〕4号)要求,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再次进行彻底清理,支持环保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市政府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县市区政府应同时加强检查)。对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各地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六)做好信息调度。各地在大检查开展期间(2015年3月至12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联 系 人:李绍峰

联系电话:8879700

电子邮箱:yyhbjc@126.com

附件: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附件

环境保护大检查第    季度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地区

检  查

企业数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本季度完  成

整  改

企业数

备注

违法建设

项目企业数

违法排污

企业数

责令停

止建设

企业数

责令停

产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 治 理

企 业 数

关  停

取  缔

企业数

处  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   罪

案 件 数

罚  款

企业数

处罚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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