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岳阳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城区范围内违法焚烧物质、排放油烟、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城区范围内违法焚烧物质、排放油烟、施工噪音扰民问题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城区范围内上述行政处罚权。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城区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要认真研究,依法制订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案,履行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认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