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东洞庭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综合治理集中行动(“洞庭风雷”行动)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东洞庭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综合治理
集中行动(“洞庭风雷”行动)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综合整治东洞庭湖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环境污染、航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确保东洞庭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综合治理集中行动(“洞庭风雷”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一)全市境内东洞庭湖水域周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单位,包括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汨罗市、临湘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岳阳监狱。
(二)承担东洞庭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市直部门,包括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畜牧水产局。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督查考核内容。
1.河道非法采砂。重点整治无证采砂、无证淘金行为和无证砂场行为,乱堆、乱弃河砂行为,超范围、超船数、超功率、超产量、超深度、超边界采砂行为,运砂船非法安装吸砂装置行为。从严从重打击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
2.非法捕捞整治。重点整治以“迷魂阵”、矮围网围、电力捕鱼、螺蛳捕捞等“四大害业”为主的非法捕捞行为。
3.环境污染治理。严厉打击不法排污企业,重点整治非法排污的涉重金属企业、造纸企业、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并持续开展水上餐饮业整治行动。
4.航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对船型船体适航、船员适任、安全设施配备、安全运输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理;规范管理锚地停泊、交易过驳行为;禁止运砂船在20时至次日6时载货航行。
(二)对市直责任单位的考核。
1.督查考核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
2.督查考核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督查考核方式
(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督查考核工作组从市政府督查室、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查考核日常工作班子,开展常规性的集中督查考核。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督查分工,突出重点,开展分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督查考核工作组。
(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督查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督查考核组成员参与督查活动,每次督查情况要以督查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全市通报。不定期抽查由督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市领导意见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每月进行1次。
(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均采取明查的形式。督查考核工作组将针对督查考核的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暗访,明查与暗访情况都将作为督查考核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讲评通报。根据考核计分细则,分阶段进行考核讲评,考核结果通报全市,以督促整改。
(二)绩效考核。将“洞庭风雷”行动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作为评估相关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重要依据。
(三)奖惩兑现。分阶段对整治情况进行奖惩兑现或年终兑现,对分阶段排名第一的单位,奖励现金2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罚款1万元。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年终报市委、市政府给予记功奖励;对于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1.“洞庭风雷”行动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考核计分细则
2. “洞庭风雷”行动非法捕捞整治考核计分细则
3. “洞庭风雷”行动环境污染治理督查考核计分细则
4. “洞庭风雷”行动航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洞庭风雷”行动河道非法采砂整治
考核计分细则
(一)县市区
考核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情况 (70分) | 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每发生一起违规操作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4分) |
进入采区作业的采砂船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每查实一次无证采砂行为扣3分,扣完为止(12分) | |
是否确保采砂视频监控信息系统正常工作。每查实一次人为故意损坏该系统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6分) | |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有关规定按时清除采砂尾堆。每查实一处新增尾堆扣1分,扣完为止(4分) | |
是否存在在可采区超范围、超时段、超功率、超船数开采情况。每查实一次上述非法开采行为扣3分,扣完为止(24分) | |
是否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每查实一起违规使用采运票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6分) | |
是否建立了运输船排档接砂管理制度。每查实一起插队接砂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4分) | |
是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每查实一起非法采砂行为打击不力、处置不及时的扣4分,扣完为止(12分) | |
超量开采和超期开采实行“一票否决” | |
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情况 (10分) | 是否存在采砂船舶滞留禁采区的情况。每查实一起该类违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3分) |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是否按指定地点集中停靠。每查实一起上述船只不按规定集中停靠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3分) | |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实行禁采的行为。每查实一起不按规定禁采的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4分) | |
涉砂矛盾纠纷调处及维护 社会稳定 情况 (20分) | 是否建立健全了涉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成立了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了突发紧急事件和重大事件处置预案等(4分) |
是否存在到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上访情况和将矛盾上交情况。每发生一起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扣2分;每发生一起赴市上访事件扣1分;每发生一起赴省上访事件扣2分;每发生一起赴京上访事件扣3分,扣完为止(12分) | |
采砂举报受理及上级交办涉砂信访件办理情况。每延期办理一起扣1分,每未办理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4分) | |
是否存在因纠纷调处不力,导致群体事件或械斗事件的情况。每发生一起该类事件,扣除纠纷矛盾调处的所有分值;出现人员死亡事件,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一票否决 |
(二)市水务局
考核内容 | 评 分 细 则 |
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情况 (20分) | 是否按照省、市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省、市管河道的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每查实一起暗箱违规操作行为扣5分,扣完为止(10分) |
是否及时足额将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价款上缴财政(10分) | |
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情况 (10分) | 是否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考评体系,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了考核办法,出台了考核评分细则等。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5分) |
是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四个一票否决”的考核规定。每查实一起不按该规定考核到位的事件扣5分(5分) | |
河道采砂稽查执法情况 (30分) | 是否组建了市级河道采砂联合执法队加强采砂稽查执法工作(5分) |
是否成立河道采砂稽查队伍,并在城陵矶七里山和湘阴县樟树港设立水上运砂稽查工作点开展河道采砂稽查执法工作。是否定期开展巡查工作(10分) | |
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查执法管理制度体系(5分) | |
是否按规定向各有关县市区发放采运票据,并建立采运票管理制度(5分) | |
是否保障了河道采砂稽查执法的工作经费,购置了必要稽查执法装备(5分) | |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情况 (40分) | 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涉砂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到位。每查实一起违规执法或处理不及时的事件扣3分,扣完为止(15分) |
是否建立采砂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并对经过许可的采砂船安装采砂视频监控信息系统。每查实一起许可的采砂船未安装监控信息系统的扣4分,扣完为止(10分) | |
是否通过监控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置非法采砂行为。每查实一起发现不及时或处置不及时的事件扣2分,扣完为止(10分) | |
是否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做到“一船一证”(5分) |
附件2
“洞庭风雷”行动非法捕捞整治
考核计分细则
(一)县市区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细 则 |
打击非法捕捞 (70分) | 电力捕鱼(10分) | 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迷魂阵(10分) | 在江豚保护核心区域内发现一杠扣2分,在其他水域发现一杠扣1分,扣完为止 | |
矮围(10分) | 新添一处矮围扣5分,发现一处矮围承包扣5分,发现在现有矮围和坑氹进行干氹等非法捕捞行为扣5分,扣完为止 | |
滚钩(10分) | 在江豚保护核心区域发现一杆扣2分,在缓冲区域内发现一杆扣1分,扣完为止 | |
螺蛳捕捞(10分) | 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
布围网围(10分) | 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春季禁渔(10分) | 发现一起违禁现象扣5分,扣完为止 | |
江豚保护巡查救护 (30分) | 江豚巡查(15分) | 岳阳县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其它县市区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少巡查一次扣2分;巡查时,必须填写巡查日志,包括巡查人员、巡查范围、路线和巡查情况,日志记录不规范,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江豚保护救护(15分) | 未第一时间发现搁浅、受伤的江豚,出现1次扣5分;对搁浅、受伤的江豚及时实施救护,如因救护不及时,出现江豚死亡现象,出现1次扣15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因非法捕捞致使江豚受伤、死亡,发现1次扣15分 |
(二)市畜牧水产局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细 则 |
制定督查年度计划(10分) | 未制定年度计划扣5分;未按计划督查的扣5分 |
定期开展春季禁渔、打击非法捕捞及江豚保护救护督查并编发督查通报(20分) | 督查行动和督查通报均不少于10次,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督查记录(20分) | 未对督查人员、时间、水域、内容进行记录,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督查成效(10分) | 未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未见成效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春季禁渔及增殖放流(20分) | 未召开春禁工作大会扣5分;未开展春禁宣传扣5分;未签订春禁责任状扣5分;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扣5分 |
江豚保护区建设(20分) | 未建设东风湖江豚观测站扣4分;未建立江豚巡查及渔政执法室扣5分;未配备必要的江豚救护器材及药品扣5分;建设江豚保护区宣传牌2块,少1块扣3分 |
附件3
“洞庭风雷”行动环境污染治理督查
考核计分细则
(一)县市区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考核说明 |
组织 领导 (10分) | “洞庭风雷”行动机构设立(2分) | 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持续开展“洞庭风雷”行动的得1分;未召开专题会议的不得分; 成立领导小组(或再次以文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得1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不得分 | 此项指标考核以查看会议纪录、文件、资料等纸质文书为准; 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以文件明确其职责并能确保不耽误工作为准,不查编制; 工作方案制定和信息收集上报按月考核评分,缺少一次扣1分 总扣分最多为10分 |
日常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3分) | 设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洞庭风雷”行动工作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未设置分管领导、机构和人员的不得分 | ||
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情况 (5分) | 制定了工作方案并有落实步骤和措施,信息收集规范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没有方案计划信息的不得分 有工作联络员并按要求上报各类信息的得2分;无工作联络员扣1分;无信息上报或不及时上报信息的每次扣1分 | ||
环境 保护 法律 法规 的执 行情 况 (10分)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10分)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发现一次扣3分,发现两次,此项不得分 | 每次督查考核抽查一定数量的企业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核实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考核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情况;每个企业、项目只抽查一次,不重复抽检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考核说明 |
水体 环境 功能 区划 和环 境功 能区 达标 情况 (10分) | 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合理 (3分) | 有辖区水体功能区划文件并公布实行的得3分;没有或未公布实行的不得分 | 检查水体功能区划文件,查看实际功能是否相符;调阅企业环评文件和监测报告考核排放标准与功能标准是否相符;调阅地表水常规监测数据考核水体环境功能区是否达标 |
各水体环境功能区达标 (7分) | 各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环境功能标准得7分;监测点不达标扣3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监测不达标、江豚繁殖季度监测不达标、东洞庭湖核心保护区监测不达标,此项不得分 | ||
重点 行业 整治 情况 (45分) | 涉重金属行业 (6分) | 排污口设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含重金属废渣和尾矿安全处置未污染水体和周边土壤得6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各重点行业每次抽查1至2家企业考核,总数为每次每单位7家企业;辖区内没有所列重点行业企业的,缺失企业数从其它重点行业中补足;抽查对象主要是向洞庭湖、湘江、长江等江豚生活水域(或上游)直接(或间接)排污的企业;企业只抽查考核一次,不重复抽检,国控重点企业除外;考核评分以各重点行业企业得分之和计算 |
制浆造纸行业 (6分) | 排污口设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得6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 (9分) | 有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得9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
化工医药行业 (9分) | 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处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计9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
纺织印染行业 (5分) | 排污口设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得5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
水上餐饮行业 (5分) | 合法水上餐饮达标排放、在规定地点时段经营、有垃圾集中暂存设施定点收集处置、无违规经营水上餐饮得5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 (5分) | 排污口设置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得5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考核说明 |
环境 监管 落实 情况 (10分) | 日常监管落实情况 (6分) | 县市区环保局监管的国控企业落实现场监察不少于每月一次;对辖区内环统企业落实监察不少于每季一次;国控企业落实不少于每月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没落实监察、监测的,每次扣3分 | 分市、县两级考核分别评分;每次考核抽查2至3家企业监管资料;节能减排、排污收费、环境应急、稽查执法均可视为专项监管,抽查相关资料 |
专项监管执行情况 (4分) | 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节能减排项目落实不少于每月一次的专项监察得2分,没落实监察不得分;没有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扣2分 | ||
环境 综合 整治 执行 情况 (15分) | 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5分) | 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拆除生产设备得3分、每发现一个违法项目扣1分; 2、按要求落实“退二进三”项目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违法项目扣1分,扣完5分止 | 考核县市区政府是否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范; 考核县市区政府下发的关闭停产文件; 考核环保部门是否联合其它部门落实政府决定; 以各小项的评分之和评定指标得分 |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0分) | “洞庭风雷”行动确定关闭、停产、限期治理的企业落实了关闭、停产、限期治理决定的得3分;每发现一家未落实扣2分,反弹的不得分; 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污、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落实的得3分,未查处或查处不落实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10分止; 接到企业环境违法举报、投诉迅速反应有效查处并及时反馈的得3分,未查处或查处不落实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10分止 |
(二)市环保局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组织 领导 (20分) | “洞庭风雷”行动机构设立(4分) | 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持续开展“洞庭风雷”行动的得2分;未召开专题会议的不得分 成立领导小组(或再次以文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得2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不得分 |
日常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6分) | 设置专职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得6分;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3分;未设置专职领导、人员的不得分 | |
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情况(10分) | 按“风雷行动”办公室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情况,每少1次扣1分 | |
督促 重点 行业 整治 情况 (40分) | 涉重金属行业(10分) | 每季度现场抽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制浆造纸行业(10分) | 每季度现场抽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10分) | 每季度现场抽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
化工医药行业(10分) | 每季度现场抽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
环境 综合 整治 执行 情况 (40分) | 专项监管执行情况(20分) | 市环保局对辖区内节能减排项目落实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的专项监察得10分,每少一家(次)扣1分。没落实监察不得分; 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得10分,没落实专项行动不得分 |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分) | 督促“风雷行动”确定关闭、停产的企业落实关闭、停产决定,得5分;因督查不到位出现反弹的每1家扣1分; 督促“风雷行动”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落实限期治理决定,到位的得5分;因督促不到位未治理或按期治理或治理仍不达标又未关闭的,每发现1家扣1分; 发现市管企业有超标排污、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落实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落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总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接到企业环境违法举报、投诉迅速反应有效查处并及时反馈的得5分,接举报投诉不查处或查处不及时或不得力或不反馈查处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总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附件4
“洞庭风雷”行动航运管理和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考核计分细则
(一)县市区
项 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
砂石运输船船舶适航情况(30分) | 砂石运输船舶持证营运情况(是否持有相关证书、船员证件)(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次扣2分 |
砂石运输船舶标识(船舶是否悬挂船籍港、船名牌、船员标识和勘划严重超载标识线)(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次扣2分 | |
违规航行(晚20点至次日6点擅自夜航船舶)运砂船舶和严重超载运砂船舶处罚情况(10分) | 现场检查、检查属地海事机构处罚台账、案卷 | 台账、案卷不齐扣2分 | |
砂石运输船舶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30分) | 挖砂工程船舶安全员“四不发航”制度执行情况(15分) | 现场检查挖砂工程船安全员签单台账和记录 | 无台账、记录每一项扣5分 |
挖砂工程船安全员培训情况(15分) | 现场检查挖砂工程船安全员台账、管理制度和培训情况等文件和记录 | 无台账、管理机制、培训记录每一项扣5分 | |
非法经营运砂船舶参运打击情况 (20分) | 辖区内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改装船、海船参运营运现象(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次扣5分 |
未经检验合格的改装船、海船处罚情况(10分) | 检查属地海事机构相关船舶处罚案卷 | 无处罚案卷、未处理到位每一项扣5分 | |
通航秩序保障 (20分) | 航道内有无碍航现象(挖砂工程船是否占用航道作业、运砂船航道内非法停泊)(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次扣5分 |
航道中航标设置情况(10分) | 现场检查 | 航标设置不规范扣5分 |
(二)市地方海事局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40分) | 水上交通安全巡航(8分) | 检查市地方海事局和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年、季、月巡航计划和工作统计表,查阅文件资料、巡航日志 | 一项资料不齐扣2分 |
消除货运船舶安全隐患(8分) | 检查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处罚台帐、案卷、 | 一项资料不齐扣2分 | |
船舶安检和定期签证(8分) | 查阅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台帐、资料 | 一项资料不齐扣2分 | |
黑名单船舶整治(8分) | 查阅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处罚案卷 | 案卷资料不齐、程序不规范扣2分 | |
挖砂工程船舶违规情况管理(8分) | 查阅市地方海事局通报情况 | 通报资料与实际不符扣2分 | |
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30分) | 视频值班室值班制度执行情况(15分) | 现场检查和调阅值班室监控资料 | 无值班记录一次扣2分 |
安全隐患整改汇报情况(15分) | 查阅处理回复资料 | 一次资料不齐扣2分 | |
不发生沉船死人事故(30分) | 无因超载引发沉船责任事故(15分) | 查阅事故调查报告 | 发生1起扣2分 |
无因监管不力导致水上交通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15分) | 查阅事故调查报告 | 死亡1人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