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精神,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的1.047吨标准煤下降17%;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的 1.205吨标准煤下降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1264吨、50700吨以内,比2010年的165902吨、56237吨分别下降8.82%、9.85%;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6200吨、49060吨以内,比2010年的30059吨、59943吨分别下降12.84%和18.16%。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监管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节能减排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对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市政府办负责公共机构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监督管理;市农业、商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市监察机关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企业追究责任。
(四)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及重点能耗企业。各县、市、区要将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企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五)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逐步建立全市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基本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认真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六)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行业及业务部门每年3月份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本级绩效评估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七)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第一足球网。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省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和全市情况,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本级财政适当安排,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扩展,提高产业集中度。
(十)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动天然气使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第一足球网核电、抽水蓄能电站重点项目工作;加快发展农村沼气,进一步降低非化石类能源消费比重。
(十一)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36%和25%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十三)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逐步推进3万人以上的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实现县和基本实现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组织实施全市生猪养殖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重点推进有色冶炼、工业锅炉的脱硫和新型干法水泥脱硝。组织推进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废水处理及提标改造。加快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2015年底完成30%的重点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设施建设。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改善城镇及农村环境。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减排核查指标要求。
(十四)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重金属综合防治工作,以临湘原桃林铅锌矿、平江县尾砂库、岳阳矾矿废渣、松阳湖流域等为重点区域,以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为重点任务,全面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全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和防治。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通过财政预算、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投入等多种途径解决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主要行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等,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现象。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全市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积极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降低能源消耗。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石化、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九)加强建筑节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实现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98%,以机关办公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为重点,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改造。以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为契机,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按照《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积极倡导绿色建筑。积极支持推进第一足球网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全市不少于100栋机关办公楼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系统。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二十)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核心,加强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的监管,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到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0%,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清洁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公路甩挂运输、不停车收费等专业系统建设。开展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步伐,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1%。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积极完成省下达第一足球网“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9.93%的目标任务。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积极推进第一足球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和制定考评办法,重点加强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5000人以上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监督管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积极推进商业、民用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加强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用能监管。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推进限制使用非降解塑料袋。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村收集、乡运输、集中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汨罗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扶持汽车零部件、家电等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制造示范企业。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登记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贯彻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污泥处理费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
(二十九)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加强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减排宣传等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三十一)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单位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二)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造纸、印染、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单位,暂缓审批县、市、区项目环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对焚烧发电项目,要加强烟气的达标检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建成后不按标准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
(三十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实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执法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
(三十五)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积极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已在各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
(三十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有效手段,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关、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附件:1、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单位GDP节能降耗目标
2、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节能降耗目标
3、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附件一:
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单位GDP节能降耗目标
地 区 | 2010年指标值 (吨标煤/万元) | “十二五”目标降低率 (%) |
全 市 | 1.047 | 17 |
岳阳县 | 0.667 | 17 |
华容县 | 0.592 | 18 |
湘阴县 | 0.573 | 18 |
平江县 | 0.616 | 16 |
汨罗市 | 0.711 | 18 |
临湘市 | 1.040 | 18 |
岳阳楼区 | 1.652 | 17 |
云溪区 | 2.898 | 16 |
君山区 | 0.504 | 17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0.443 | 19 |
南湖风景区 | 0.375 | 16 |
屈原管理区 | 0.422 | 17 |
注:本表单位GDP按2010年价格计算,能耗按等价值计算。
附件二:
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
节能降耗目标
地 区 | 2010年指标值 (吨标煤/万元) | “十二五”目标降低率 (%) |
全 市 | 1.205 | 20 |
岳阳县 | 0.449 | 24 |
华容县 | 0.742 | 26 |
湘阴县 | 0.502 | 26 |
平江县 | 0.293 | 26 |
汨罗市 | 0.434 | 24 |
临湘市 | 0.747 | 24 |
岳阳楼区 | 3.678 | 19 |
云溪区 | 2.054 | 19 |
君山区 | 0.344 | 26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0.257 | 24 |
南湖风景区 | 0.361 | 24 |
屈原管理区 | 0.278 | 24 |
注:本表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按2010年价格计算,能耗按等价值计算。
附件三:
岳阳市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削减目标
任 务 单 位 | 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目标(%) | ||||
化学需氧量 | 氨 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铅 | |
全 市 | 8.82 | 12.84 | 9.85 | 18.16 | 0 |
岳阳县 | 10 | 6 | 5.5 | 3 | — |
华容县 | 9 | 10.5 | 7 | 5 | — |
湘阴县 | 8 | 10 | 6.5 | 5 | — |
平江县 | 8.2 | 5 | 3 | 2 | 1.5 |
汨罗市 | 10 | 11 | 7.5 | 5 | 0.5 |
临湘市 | 7.5 | 9.5 | 6 | 5 | 1 |
岳阳楼区 | 12 | 19 | 14 | 25 | — |
云溪区 | 9 | 11 | 14 | 3 | — |
君山区 | 7 | 5 | 3 | 2 | —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8 | 5 | 5 | 3 | — |
南湖风景区 | 6 | 5 | 2 | 2 | — |
屈原管理区 | 8 | 6 | 4.5 | 2 | — |
注:本表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减率按2010年排放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