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
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医改,现就第一足球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湘政办发〔2011〕20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岳发〔2010〕7号)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争取医改三年(2009-2011)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63.5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适应全民医保要求,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收入和筹资水平、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调整机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全免政策。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全面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6、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低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7、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8、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9、全面实行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0、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察局负责)
1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增补品种)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4、积极探索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5、基本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继续争取国家支持3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5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至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每个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16、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9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7、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377人次和3332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8、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与申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9、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0、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6.7万人、5.7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1、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8402人,乳腺癌检查2000人。落实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免费政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免费婚检率达60%以上。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爱卫办负责)
22、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23、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争取国家支持5所左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4、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争取国家重点支持3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25、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高效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市安排18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6、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三级医院实行无假日门诊、无假日检查和院内诊疗服务“一卡通”。二级以上医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全面开展预约诊疗。缩短就医等候时间,门诊挂号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交费、取药等候时间均不超过10分钟。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增加临床护士数量,为患者提供与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逐步解决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承担生活护理的问题。(市卫生局负责)
27、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院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行同级医院之间、有条件的上下级医院间检验结果及影像资料互认。加强对公立医院发展规划、投融资、财务的监管,在三级医院开展总会计师制度试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严格控制门诊、住院次均医疗费用增长。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28、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发展。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将继续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年度医改目标任务责任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绩效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