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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岳政办函[2006]12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9-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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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8月底至11月底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财政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重点检查对象是:(一)各类工程建设指挥部;(二)兴建各类办公用房、门面及其他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三)有土地、房产转让及房屋出租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四)各级各类中介机构;(五)事业化管理的各级各类医院;(六)各级各类学校。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2003年至2005年地方税收缴纳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以前年度的,可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

(二)营业税申报缴纳情况

1、门面出租、培训、服务收入,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收。

2、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明确列举的免税收费项目,不属免税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1、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3、经营支出、经营利润的核算情况,经营利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1、对所属公务员(员工)从不同渠道支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应税所得是否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对支付的劳务报酬、租金分红、集资利息、礼品、礼金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单位内部实行了科室承包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主管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信息,是否督促内部承包科室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税务手续,科室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

(五)房产税申报缴纳情况

1、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2、经营用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土地使用税。

(七)兴建的各类办公用房、门面及其他用房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建筑安装发票”,是否按规定代征和申报缴纳了地方税收。

(八)其他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

四、检查步骤与要求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自查补报(8月底至910日)。

各级地税部门要召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议,下发宣传辅导资料,集中组织培训。地税部门要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和纳税辅导,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引导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要求,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并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凡在自查补报期间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面要求达到100%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911日至1031日)。

按照“统一领导、地税牵头、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级地税部门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地税部门要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源状况及经营、财务情况,运用正确的检查方法,依法进行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税法和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廉洁办税,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质量,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100%,检查税款入库率达90%以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检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第三阶段,整改建制(111日至1130日)。

各级地税机关要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纳税人的偷逃税手段,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扎实整改,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积极落实“一岗双责”的税源控管办法。各级政府要将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情况和协税护税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