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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2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9-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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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对餐饮业(限星级以上宾馆餐饮部,营业面积300m2以上的饭店、酒楼)按营业收入征收1%,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比例由财政、物价部门研究确定。市管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政策性上调时,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金额征收3%,对市管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照收费金额征收2%,但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未设立财务帐目的按比例测算,定额计征(下同)。

(五)外地驻岳机构(包括办事处、营业部、中央、省属在岳企业)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房产出售、地产交易,按成交额向出售(让)方征收2‰。

(七)各类营运车辆,大中型客车每台车每年征收600元,的士车每辆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汽车修理厂,按营业收入征收1%

(八)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

(一)营运车辆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运输管理局征收。

(二)从建筑安装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规划局征收;地产转让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房产转让委托市房地产局征收。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财政局代扣。

(四)其他各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时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性补偿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存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七)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五、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六、监督检查

(一)依照规定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拒不缴纳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或移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财政、价格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岳政办发[1999]29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基金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9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