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全市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一、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施行后,《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1〕24号)中对应的条文内容与附件标准停止执行。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征地年产值按本标准中同地类的一类标准计算,其征地补偿倍数按本标准中最高倍数执行。
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在本标准施行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附件一:
岳阳市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修订标准(一)
单位:元/亩
|
<0.30 |
≥0.30 ≤0.5 |
≥0.5 <0.7 |
≥0.7 <1.00 |
≥1.00 |
说 明 | ||
土地 种类 |
类 别 |
补偿标准 平均年产值(元/亩) |
10 |
9 |
8 |
7 |
6 | |
水田 |
一 |
1700 |
17000 |
15300 |
13600 |
11900 |
10200 |
一类水田:土地平坦、土质肥沃、日照充足、自流灌溉、旱涝保收、征用前三年年均产值在900公斤以上。 其他水田为二类。 水田的年产值包括稻草、豆类和春收农作物的价值在内。藕田按水田标准补偿,要求土质肥沃、水深均匀、形状规则、有自灌设施、日照充足,视其土质、日照、水利自灌条件确定类别 |
二 |
1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10500 |
9000 | ||
菜地 |
一 |
2800 |
28000 |
25200 |
22400 |
19600 |
16800 |
菜地系指国家批准的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专业商品菜地。 一类菜地:近郊区,土地平坦肥沃、自流灌溉、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已耕作12年以上的菜地。 其他菜地为二类。 棉田、自留菜地按二类菜地补偿。棉田系指湖区土地平坦肥沃、自流灌溉、日照充足、有国家任务、稳产高产的棉花种植基地。 |
二 |
2500 |
25000 |
22500 |
20000 |
17500 |
15000 | ||
鱼池 |
一 |
2400 |
24000 |
21600 |
19200 |
16800 |
14400 |
鱼池:纳入国家渔业生产计划,无灌溉任务,修建规范的专业精养鱼池和专业养殖水产品的其它精养鱼池、鱼塘。 一类渔池:指有砖砌或混凝土间堤,水质好,有冲氧设备,生产设施齐备的鱼池。 其他鱼池为二类。 新改鱼池,养殖不足二年或池水深度不足1.5米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
二 |
2100 |
21000 |
18900 |
16800 |
14700 |
12600 | ||
旱地 |
|
1100 |
11000 |
9900 |
8800 |
7700 |
6600 |
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地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注:1、年产值标准调整系数: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为1;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湘阴县为0.9;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
屈原管理区、平江县为0.85。
2、说明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岳阳市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修订标准(二)
土地种类 |
类别 |
补 偿 标 准 |
说 明 |
果园、菜园 |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
果园、菜园系指集约经营、成片种植、开沟成厢、平整成块种植果树或茶树三年以上的土地。类别应视土质、灌溉、生产状况、产量来区分划定。 |
经济林地 |
一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 |
经济林地系指除果园、茶园之外的经济林木土地。 一类经济林地:种植规则,平整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二类经济林地: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较好。 三类经济林地: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一般。 |
二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 ||
三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 ||
其它林地、芦 苇地、牧草地 |
一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
其它林地系指以生产木材、竹林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竹林,郁闭度在30%以上的成片林地。其它林地视生产状况,按郁闭度的70%、60%、30%以上分别定为一、二、三类。芦苇地、牧草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 |
二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 | ||
三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 | ||
荒山、荒地、 未利用土地 |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
未利用地系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荒山荒地系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 |
水塘、沟、 渠、坝等农田 水利用地 |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
以灌溉任务为主,兼养鱼类的水塘按水塘认定。 |
湖泊、水库 |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60%补偿 |
湖泊系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正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水库系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
集体建设用地 |
|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
集体建设用地系指乡(镇)村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等)用地,公益事业(如中小学、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用地,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等。 |
附件二:
岳阳市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修订标准(一)
单位:元/亩
人平耕地面积(亩/人) |
0.1亩 以下 |
0.2亩 以下 |
0.3亩 以下 |
0.4亩 以下 |
0.5亩 以下 |
0.6亩 以下 |
0.7亩 以下 |
0.8亩 以下 |
0.9亩 以下 |
1亩及 以下 | ||
土地 种类 |
类别 |
平均年产值(元/亩)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水 田 |
一 |
1700 |
25500 |
23800 |
22100 |
20400 |
18700 |
17000 |
15300 |
13600 |
11900 |
10200 |
二 |
1500 |
22500 |
21000 |
19500 |
18000 |
16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10500 |
9000 | |
菜 地 |
一 |
2800 |
42000 |
39200 |
36400 |
33600 |
30800 |
28000 |
25200 |
22400 |
19600 |
16800 |
二 |
2500 |
37500 |
35000 |
32500 |
30000 |
27500 |
25000 |
22500 |
20000 |
17500 |
15000 | |
鱼 池 |
一 |
2400 |
36000 |
33600 |
31200 |
28800 |
26400 |
24000 |
21600 |
19200 |
16800 |
14400 |
二 |
2100 |
31500 |
29400 |
27300 |
25200 |
23100 |
21000 |
18900 |
16800 |
14700 |
12600 | |
旱 地 |
|
1100 |
16500 |
15400 |
14300 |
13200 |
12100 |
11000 |
9900 |
8800 |
7700 |
6600 |
注:1、年产值标准调整系数: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为1;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湘阴县为0.9;君山区、岳阳县、
华容县、屈原管理区、平江县为0.85。
2、人平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按人平耕地1亩的标准计算。
岳阳市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修订标准(二)
土地类型 |
类别 |
补 偿 标 准 |
说 明 |
果园、茶园、 经济林地、藕田 |
|
按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10倍补助 |
征收土地以果园、茶园、经济林、藕田为主的为9—10倍;以征收耕地为主兼有前述土地的为6—8倍。 |
其它林地、芦苇地、 牧草地 |
|
按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倍的50%补助 |
|
水塘、沟、渠、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
|
按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倍的30%—40%补助 |
人平耕地≥1亩的按30%计算; 人平耕地为0.55~0.99亩的按35%计算; 人平耕地为<0.5亩的按40%计算; |
湖泊、水库 |
|
按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倍的15%—25%补助 |
(计算方法同上) |
集体建设用地 |
|
按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倍的20%—30%补助 |
(计算方法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