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3]10号)文件精神,为公平税负,便民利民,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单位车辆承包户、挂靠户和个体运输业户应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非营运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市地税局岳阳楼分局在市交警支队车辆检测中心开设征收窗口,统一征收。
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的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不变。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市地税局2003年制定的《车辆税收征收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二、依法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所有机动车辆业主,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依法纳税。对偷税抗税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年审手续,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协税护税责任。地税部门要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偷税抗税行为;公安交警、农机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辆年检年审中,对未办理有关纳税手续、未缴清应纳税款的车辆,要督促车主缴纳税款或通知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机动车辆税收的解缴、划库;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管理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