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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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商务粮食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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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岳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岳办发[2010]20号)“承担本市储备粮的管理和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储备量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粮活动、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4

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辖区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5

对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

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

市商务粮食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8

对商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

市商务粮食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粮食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0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11

对美容美发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粮食局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2

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粮食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3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