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行为,保障依法合理公正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交由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报送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补齐材料。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法制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
(二)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陈述意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材料等;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立案、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情况、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单位对报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同时提供一套报审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法规科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沟通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的承办人、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