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4〕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的有关要求,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登记。行政应诉档案材料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具体分工,由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指定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应诉机构,该部门主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为应诉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指定该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委派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出庭。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实施,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规范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答辩举证。应诉机构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对应诉答辩材料应当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启用行政应诉专用印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出庭应诉时应当着装庄重,言语举止得体,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其他当事人,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被诉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的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机构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应诉机构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开庭审理时间等相关事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拟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且人民法院又不宜更改开庭审理时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尊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培训。建立和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应诉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规范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组织旁听庭审。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制度,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旁听庭审。行政执法任务较重或者行政应诉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选择一至两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涉及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司法建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考核。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2)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5)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6)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