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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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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经依法备案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发展、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散装办)具体实施。

各县(市)、屈原行政管理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生产预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岳阳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企业设立时应当征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意见。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设前应将有关报建和工艺设计资料报市墙改散装办审核。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竣工投产前,市墙改散装办应对该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报省散装水

泥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

(四)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六)预拌砂浆检验室的实验仪器清单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的合格证书,检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及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

市墙改散装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生产预拌砂浆应当符合《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3T002-2010)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并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不低于70%。

第十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保护天然砂资源。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每月向市墙改散装办报送预拌砂浆的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备案证书,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厂(站)。

第十三条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洒漏措施,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的使用按下列时段分区域逐步推进。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农村自建房除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需要使用水泥500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吨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砂浆: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周边50公里以内无散装水泥产品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符合前款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砂浆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砂浆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所需的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进行招标并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时,应当邀请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加,并就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购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验预拌砂浆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试、产品备案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且该工程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墙改散装办报省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删除其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限期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屈原行政管理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