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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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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检查落实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告、报名、双向选择、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在施工合同订立阶段,建设单位应对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数额,在划拨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开户银行应当支持跨行工资代发允许农民工使用手中现有银行卡。

第十一条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将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情况通知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工资支付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系统对接,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第十二条 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工资专户制度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