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和“双公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发布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公开的事项:
1、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2、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3、行政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4、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二)公示、公开的方式
1、网络公示。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局官网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2、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二、信息的撤销和更新
(一)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可以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三)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五)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局属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