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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细则
来源: 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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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标准审查和一般标准审查,基本标准审查是对案卷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标准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三、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分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标准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二、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四、主体资格方面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没有法定资格、没有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或盖章错误的;

  (四)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被许可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许可对象的;

  (六)被许可主体认定错误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五、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一)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二)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三)明显依法应当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未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四)明显依法不应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问题。

  六、适用法律方面

  (一)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中应引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未引用或引用错误的;

  (四)作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五)其他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问题。

  七、程序方面

  (一)行政程序倒置,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履行适当补正程序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四)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内容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记载的不一致的;

  (九)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十)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行政许可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三、 一般性问题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一般性问题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八、申请阶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每缺一项扣1分)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1.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10分)

  2.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每项1分)

  3.申请人未签名或未记明申请日期的;(每项1分)

  4.申请书(表)存在错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当场更正的部分没有捺印、签名或盖章的;(5分)

  5.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3分)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许可程序,但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要素不全的;(3-5分)

  7.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收件凭证文书或凭证文书记载错误或要素不全的;(3-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记录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告知记录显示告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补正内容的;(5分)

  2.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却使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告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3分)

  3.被告知人错误的;(5分)

  4.未告知补正期限的;(5分)

  5.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形式、理由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的;(3分)

  6.补正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7.无文书制作日期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九、受理阶段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的情况下,直接受理的;(10分)

  2.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3.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4.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6.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2.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的;(5分)

  4.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5-10分)

  5.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7.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审查阶段

  (一)核查笔录

  1.实地核查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10分)

  2.实地核查执法人员无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此份文书缺失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10分)

  3.无核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地点等信息记载的;(1-3分)

  4.无申请人或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3-5分)

  5.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6.核查的内容、结果记载不清楚、不规范的;(5分)

  7.核查对象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

  8.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未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的(;(10分)

  9.执法人员未签字或盖章的;(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询问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或记载不全、有误,致使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7.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8.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的;(2分)

  9.没有记载询问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2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1.告知对象的名称、申请人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准确、有误的;(5分)

  3.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依据、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或告知不清楚、不准确的;(5分)

  4.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无文书制作(记录)日期的;(3分)

  6.案卷中无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5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陈述、申辩笔录(记录)

  1.无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地点的;(3分)

  2.无承办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3.无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4.陈述、申辩人未对笔录签署意见的(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3分)

  5.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无制作日期的。(每项3分)

  6.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陈述、申辩人没有在更改处捺手印、签字或盖章的。(3-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特别程序文书

  1.特别程序告知书

  (1)无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5分)

  (2)申请行政许可的时间、事项没有记载或记载有误的;(2分)

  (3)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表述不清晰、不规范的;(3分)

  (4)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限、许可时限顺延以及法律依据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规范、不准确的;(3-5分)

  (5)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无制作日期的;(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协议书

  (1)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记载不准确的;(3分)

  (3)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目的记载不明确的;(3分)

  (4)无委托行政机关印章、无签订日期的;(3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检验(检测、检疫等)意见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5分)

  (2)检验(检测、检疫等)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5分)

  (3)送交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3分)

  (4)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不明确的;(3分)

  (5)没有记载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5分)

  (6)没有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检疫等)人员签名的;(5分)

  (7)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检疫等)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六)延期办理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1)没有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不全、有误的(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1-3分)

  (2)没有申请事项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3)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4)没有记载延期期限的;(3分)

  (5)承办人没有签署意见、签名或没有记载签署日期的;(3-5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没有申请人姓名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2)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3)没有说明延期期限的;(3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用印错误的;(5分)

  (5)没有记明日期的;(2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七)听证文书

  1.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可申请听证的事由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3分)

  (3)没有告知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方式或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3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者听证主持人姓名的;(2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听证公告(不公开的除外)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者地点的;(3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4.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6)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5.听证报告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5分)

  (3)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5)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3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一、决定阶段

  (一)法制审核文书

  1.法制审核移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机构称谓的;(2分)

  (2)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承办机构审结意见的;(2分)

  (3)没有证据材料清单的;(2分)

  (4)没有移送人、接受人签名、日期的。(2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法制审核意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3分)

  (2)没有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的;(3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集体讨论纪录

  1.法制审核未通过却进行集体讨论的;(5分)

  2.举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卷内无集体讨论记录的;(5分)

  3.集体讨论出席人员不符合要求的;(5分)

  4.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3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6.没有记载主要领导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分)

  7.会议纪要没有附会议记录的;(5分)

  8.没有记载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5分)

  9.主要领导、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日期的;(5分)

  10.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3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3.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4.没有记载决定依据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5.承办人员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提交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2分)

  9.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3.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4.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5.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 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3.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4.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权利或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期限的;(5分)

  5.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6.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二、送达阶段

  (一)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回证的;(2分)

  (二)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的;(5分)

  (三)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的;(3分)

  (四)送达回证没有寄回,没有挂号信回执或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等材料作为送达证明材料的;(3分)

  (五) 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3分)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2分)

  (六)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者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3分)

  (七)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书的;(3分)

  (八)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九)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其情况的;(3分)

  (十)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十一)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三、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每处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10 分)

  (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封皮;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四)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六)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

  (七)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

  (八)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九)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十一)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二)音像记录未附卷归档保存的;

  (十三)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记录内容说明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