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渔业202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 2020〕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刘元友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74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 |
2 | 岳农(渔业)罚〔 2020〕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周云祥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鳡鱼)5.68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 |
3 | 岳农(渔业)罚〔 2020〕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刘元福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6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4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 |
4 | 岳农(渔业)罚〔 2020〕4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陈国玉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45.2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 |
5 | 岳农(渔业)罚〔 2020〕5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罗正球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8.8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 |
6 | 岳农(渔业)罚〔 2020〕6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郑常主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3.30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