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方网络会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虹
住所(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
2021年04月27日14时,我局执法大队队员彭筠(007000051),张海(007000042)等在岳阳楼区四化建东方网络会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并于2021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04月27日14时,我局执法大队队员彭筠(007000051),张海(007000042)等在四化建东方网络会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情况登记表》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04月27日14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照片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局于2021年0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执罚告字(2021)第024号《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局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网络会所处已警告、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