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88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8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1991年05月31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0年08月01日00时08分,宋来和酒后驾驶湘F0234C小型
轿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市政协路段,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
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于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证:2019年09月15日00时21分,宋来和饮酒后驾驶
湘FHL208小型轿车在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被白石岭交警大队查
获,此次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当事人供述、当
事人乙醇呼气检测结论、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相关文书等证据
证实。
2019年09月15日00时21分,宋来和饮酒后驾驶湘FHL208小型轿车在
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被白石岭交警大队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