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2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2号
被处罚人盛*,男,居民身份证:**********,1974年01月14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岳阳市湖南理工学*******。
现查明:2021年09月11日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步行街北辅道德胜北路北辅道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浙
XXX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
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XX酒精含量为XXmg/100ml,且该驾驶员
XX无法提供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该驾驶员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驾驶员信息查询、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15日